山东省总队采取措施加强渔船检验和船舶修造管理
7月10日至11日,省总队在烟台召开了渔船检验工作座谈会暨渔船修造管理工作会议,探讨新形势下渔船检验工作的思路,研究进一步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具体措施。省总队崔凤友总队长、乔培新副总队长出席了会议,省总队各直属支队支队长、分管船检及执法工作的副支队长及业务骨干、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检验站负责人、重点渔船修造企业负责人和船东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是针对国家取消渔船设计、渔船修造资质的行政许可的情况,研究和制定加强渔船修造监管的具体措施,确保渔船修造质量安全和渔船管理秩序稳定。与会人员首先就当前船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渔船验船师数量不足与渔船数量不断增长的矛盾、如何解决渔船检验“船证不符”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交流,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山东省渔船修造管理暂行规定》征求了意见,对执法人员的船厂巡查业务进行了专题培训。
根据农业部和渔业船舶检验局的文件精神,省总队认真做好取消渔业船舶设计、渔船修造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后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起草了《山东省渔船修造管理暂行规定》,采取开工批准、巡回检查、违规处罚三项措施加强船厂监管。一是实行“开工批准”制度。在实施修造渔船开工之前,渔船所有人、经营者或者船厂需及时向渔船检验机构申报,对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修造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等进行检查,并出具“渔船建造维修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评估合格后出具“开工批准书”方可开始建造。二是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在船舶修造过程中,各级船检部门要对辖区船厂采取分工负责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确保有效监管,防止违规造船现象的发生。三是实行“违规处罚”制度。建立船厂违规修造渔船黄红牌制度,对于每年违规修船2次或违规造船1次给予黄牌警示,警示之日起整改1个月,不得给予开工批准;对于违规修船3次以上或违规造船2次以上的给予红牌警示,警示之日起整改3个月,不得给予开工批准。对巡查执法人员失职、行政不作为、徇私舞弊等行为也明确了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