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提高渔船安全技术状况,浙江省经广泛征求意见,决定选取与渔船管理、安全等密切相关的重点项目,按照总体规划、逐步推进的原则,分年落实整改到位,通过几年的努力,最终实现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全面提高、渔船检验管理进一步规范。下列项目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得签发或签署检验证书。
一、渔船管理类
1.未登船检验;
2.擅自更换渔船;
3.擅自改变渔船主尺度;
4.AIS船载终端和卫星定位船载终端设备未安装。
二、渔船安全技术类
1.船舶稳性不合格;
2.船体水线以下检查项目不合格;
3.船体外部结构腐蚀极限超《规程》要求;
4.舵、舵机、舵杆及舵角指示器检查不合格;
5.操舵装置检查不合格;
6.锚检查不合格;
7.锚链(索)检查不合格;
8.系泊设备检查不合格;
9.救生筏及其释放装置检查不合格;
10.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等设备的配置和布置检查不合格;
11.遇险信号数量及有效期、抛绳设备(船长45m以上要求)检查不合格;
12.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检查不合格;
13.消防水系统有效性不合格;
14.固定灭火系统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检查不合格(如设有);
15.雷达、定位设备有效性检查不合格;
16.船舶号灯检查和试验不合格;
17.音响信号器具检查不合格;
18.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等动力系统检查不合格;
19.锅炉、空气瓶(压力容器)及其附件检查不合格;
20.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查不合格;
21.主电源检查不合格;
22.通信设备(2006年1月1日前建造完工的,仅要求中高频无线电话和渔用无线电话)性能配置不符合要求;
23.吊杆、起重桅及相关设备检验不合格。
浙江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检验机构要在伏休关键时期,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在做好渔船营运检验的同时,严格按照规则规范的要求和《提高我省国内渔业船舶建造质量的指导意见》(浙渔检函〔2013〕21号)的要求严把新建渔船质量关。省局将以身作则,做好自身的工作,并加强对各地的督查和检查,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发现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