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5月1日正式施行
5月1日,《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法》)正式施行,这将对我国全面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产生重要影响。该法是首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共7章,涉及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法》指出,国家应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将深海科学技术列入科学技术发展的优先领域,鼓励与相关产业的合作研究;重点支持企业进行深海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装备研发;支持深海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建立深海公共平台共享合作机制,为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提供专业服务,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对于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副本、实物样本或者目录汇交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普及深海科学方面,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放科学考察船舶、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或者提供咨询等多种方式,达到科普目的。
作为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法》的规定,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落实法律确定的具体管理制度。下一步,国家海洋局将在《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法》的框架下推进深海大洋工作,加强深海大洋工作的规划研究,加快深海大洋工作机制的创新,扎实推进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切实提高深海海底区域活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我国在国际海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业内专家认为,《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法》的实施将为民营企业家投入深海开发事业带来机遇,大大调动民营企业投入深海开发事业的积极性,对提升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域权益、促进人类和平利用深海资源、推动我国法治海洋建设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