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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渔船改游钓船 将有法可依

新闻来源:中国海事服务网发布时间:2013-09-04

 

         9月2日,从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威海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办法》首次明确了休闲渔业船舶的概念、范围以及申报条件,今后,符合条件的渔船在进行相应改造并办理相关证件后,可用于游钓。
  到威海游钓已成为很多外地游客夏季游威海的首选内容。然而,当越来越多外地游客慕名而来时,却不得不面对“无艇出海”的尴尬。为促进游钓等休闲渔业的发展,《办法》对休闲渔业船舶的概念及范围进行了界定,排、筏、浮具、橡皮艇、摩托艇等被排除在休闲渔业船舶的范围之外。
  目前,我市缺乏规范且成规模的游钓场所,多数海钓爱好者也不知从哪租船游钓,很多人只能在码头周边区域甩竿钓鱼。我市不少渔民从中发现商机,准备把渔船改造成休闲渔船,但这一行为又无法可依。对此,《办法》中明确提出,休闲渔业船舶船长不少于8米,主机功率不小于14.7千瓦,有甲板,且应当具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规定的要求,其中,木质渔船船龄不超过10年,钢质渔船船龄不超过15年,玻璃钢渔船船龄不超过20年。符合以上条件的渔船通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获得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休闲渔船安全证书》后,即可从事休闲渔业。《休闲渔船安全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到期后,休闲渔业船舶如继续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检验不合格或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此外,为加强休闲渔船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制订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显明位置。同时,为所经营管理休闲渔业船舶统一办理有关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船员和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外,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休闲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