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工装备

您目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产业与产品 >> 海事海工装备

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关于灯光围网渔轮捕鱼的规定

  中国渔业协会 日中渔业协议会

  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关于灯光围网渔轮捕鱼的规定

  (签订日期1970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1971年1月31日)   

  为了保护中上层鱼类资源,维持海上作业秩序,增进中日两国渔工、渔民的友好关系,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各自委派的代表团,在双方一九七0年六月二十日会谈公报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灯光围网渔轮(以下简称围网渔轮)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关于渔区的名称、位置、进入时间、限制船数和网船马力的规定:   

  在“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关于黄海、东海渔业的协定”第一条规定的协定适用海域中设置下列三个围网作业协议区:   

  第一协议区:   

  渔区位置是北纬37度20分、东经123度03分,北纬32度30分、东经124度,北纬32度、东经125度,北纬32度、东经122度39分,北纬35度11分、东经120度38分,北纬36度48分10秒、东经122度44分30秒之点顺次连结至起点的线所围绕的海域。   

  鉴于这一协议区近年来资源衰退,日本围网渔轮全年不进入。   

  第二协议区:   

  1、渔区位置是北纬32度、东经122度39分,北纬32度、东经125度,北纬29度30分、东经125度,北纬29度30分、东经122度56分,北纬30度44分、东经123度25分之点顺次连结至起点的线所围绕的海域。   

  2、进入时间:八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3、限制船数:   

  中国 35组(140艘)   

  日本 15组(75艘)   

  第三协议区:   

  1、渔区位置是北纬29度30分、东经122度56分,北纬29度30分、东经125度,北纬29度、东经125度,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北纬27度、东经123度,北纬27度、东经121度10分,北纬27度30分、东经121度30分,北纬29度、东经122度45分之点顺次连结至起点的线所围绕的海域。   

  2、进入时间: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3、限制船数:   

  中国 35组(140艘)   

  日本 15组(75艘)   

  每艘网船的主机功率不得超过660匹马力。  

  二、关于集鱼灯光的规定:   

  每组围网渔轮配备灯船两艘,每艘灯船用于集鱼的灯光亮度不得超过一万支烛光。  

  三、关于网目的规定:   

  围网网衣的最小网目不得小于4.3厘米(指浸水收缩后的内径)。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网目,应在一年之内全部更换完毕。  

  四、关于捕捞鱼体长度的规定:   

  1、蓝园鱼体长(吻端至尾柄末端)不得小于16厘米;   

  2、竹荚鱼体长(吻端至尾柄末端)不得小于18厘米;   

  3、鲐鱼体长(吻端至尾柄末端)不得小于20厘米。   

  每网次的鱼获中,小于上述体长的鱼所占比率不得超过15%,如果超过,须迅速放回海里并转移渔场。  

  五、关于维持作业秩序的规定:   

  双方围网渔轮除各自遵守有关国际航行的一般惯例外,规定如下:   

  1、标志   

  进入协议区的围网渔轮必须在驾驶室顶端两侧外壁易见处标有各方渔协批准的作业标志牌(式样见附图),夜间需以灯光照明。各方渔协批准的作业标志牌数应与限制船数相符。   

  2、作业中应遵守事项   

  甲、灯船开始集鱼时应与另一方灯船保持1000米以上的距离。   

  乙、灯船开始集鱼时,不得在作业中的拖网渔轮的正前方或正后方1000米以内抛锚或灯诱。   

  丙、围网作业必须与作业中的机帆船和帆船保持一海里以上的距离。   

  丁、限制船数以外的围网渔轮航经协议区时,不得抛锚,以免影响其它船只作业。  

  六、对违约渔船的处理办法:   

  1、双方渔协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其所属围网渔轮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违约现象发生。   

  2、双方渔协各设两艘检查船(可由渔轮兼任),每艘检查船委派检查员三名,负责在协议区内监督双方围网渔轮执行本规定。双方渔协事先应将检查船的船型、马力、船名、船号、船上主要设备、检查员名单等相互通知备案(如一方有不同意见,可向对方提出,对方有责考虑更换)。检查船须在驾驶室顶端两侧外壁易见处标明“检查船”字样,检查员须持有双方渔协共同批准的证件。如发现对方围网渔轮违反本规定时,有权要求当事船写出书面材料,然后报告本方渔协通知对方渔协处理。对方渔协接到通知后,应迅速考虑对方意见,按情节轻重分别给当事船以警告、罚款、取消作业资格的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对方。作业中的围网渔轮也有权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本规定。   

  双方检查员均不得登上对方渔轮。   

  3、双方围网渔轮违约进入各协议区时,每达五组次即从违约一方的限制船数中取消一组当年的作业资格。  

  七、双方围网渔轮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关于黄海、东海渔业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本规定是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自签字之日起一个月生效,该协定失效时同时失效。  

  八、本规定于一九七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字。   

  注:附图略。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团长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团长       

  鲍 光 宗             奥田繁市       

(签字)           (签字)